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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附法院 | 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成立吗?
疏附法院 | 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成立吗?
疏附法院 | 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成立吗?
作者:乔 桥  发布时间:2023-08-08 11:04:32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进行买卖交易时

买卖双方一般要签订买卖合同

而买卖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签订

这样出现纠纷时

合同书就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

法院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如何做出认定?

近日

疏附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

仅按照一方提供的由另一方在其履行完交货义务后

出具的没有支付日期的结算单

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钟某给被告李某运送砂石料。2018年11月2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李某、彭某向原告钟某出具了一张载明“车数”“立方数”“单价”“借支”“余欠91,300元”等内容的单据。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官裁判


经法院判决,两名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砂石料款91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两名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并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本案中,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提供了由两名被告签字的“单据”,“单据”中载明了“车数”“立方数”“单价”“借支”“余欠”等内容,可以清楚地反映买卖合同的履行、已付款项及欠付款项,应为各方确认的结算单。两名被告在原告履行完交货义务后出具的结算单,是双方当事人对前期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结算凭证。综上,原告与两名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作为买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故对于原告主张由两名被告共同支付砂石料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买卖合同纠纷中,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尽量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从而促进合同履行、避免纠纷产生。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应注意留存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相对人已接受的证据,如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结算单、发票等结算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交易证据载体,防止双方产生纠纷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来源:疏附法院 新媒体工作室
责任编辑:乔桥